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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听证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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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7-10-30 11:33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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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秀彩与被执行人袁尊静、李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案外人张根槐、赵立军于2017年7月6日对执行被执行人袁尊静在霸州市书香苑住宅小区10-2-2402住房提出书面执行异议,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执行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,我院于2017年7月25对异议人张根槐、赵立军执行异议一案进行执行证。
参加人申请执行人郭秀彩,异议人张根槐及委托代理人刘珍珍,会中双方针对案情进行举证和质证。
责任编辑:固安县法院